8月15日,山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科技大學原校長任廷琦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任廷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59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任廷琦受賄犯罪所得贓款390.757871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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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任廷琦先后利用擔任煙臺師范學院院長,曲阜師范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山東科技大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升學就業(yè)、調(diào)換專業(y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54次索取、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xiàn)金、銀行卡、房屋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81.352771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廷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任廷琦到案后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索賄、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贓款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