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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兒童騎共享單車引發(fā)事故 家長需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四川新聞網  作者: 戴璐嶺 梁鵬  瀏覽量:   發(fā)布時間: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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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周歲。據悉,未滿12歲的兒童騎自行車引發(fā)交通事故,其監(jiān)護人需承擔法律責任。VlR四川教育在線

規(guī)定:禁止12歲以下兒童注冊用戶VlR四川教育在線

記者發(fā)現,成都的不少共享單車上都沒有“未滿12周歲請勿騎車”之類的警示語。此前也有媒體報道,有小學生為了騎共享單車對車鎖進行破壞后騎走的情況出現。而據記者了解,在媒體曝光前,部分共享單車并不能自動識別12歲以下小孩的身份證信息。VlR四川教育在線

“我們是從上周緊急啟動對12歲以下小孩身份證信息進行識別的。”一家共享單車內部人士告訴四川新聞網記者,在有媒體曝光前,該公司成都地區(qū)共享單車之前并未對12歲以下小孩的身份證進行識別。而據其介紹,近期緊急增加了這項識別技術的共享單車還不止一家。VlR四川教育在線

那么現在,未滿12歲的兒童是否能夠成功注冊共享單車并使用呢?以成都街頭最常見的“小黃車”OFO單車為例,今日上午,記者打開OFO的app客戶端,注冊后立馬彈出了“實名 認證”的界面,要求輸入使用者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VlR四川教育在線

記者嘗試輸入了一個12歲以下兒童的身份證號碼,點擊確認后,頁面彈出了“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您當前不滿12周歲,不滿足用車條件,請您選擇其他出行方式”的提示,實名認證無法完成,也無法繳納押金使用單車。VlR四川教育在線

隨后,記者用同樣的方式在摩拜單車、Bluegogo、永安行的客戶端上進行了測試,同樣都因為年齡未滿12歲未能成功注冊。VlR四川教育在線

以上幾家共享單車企業(yè)負責人都向記者表示,根據相關規(guī)定,12歲以下兒童禁止騎單車上路,因此市面上的共享單車都沒有向12歲以下的兒童開放使用權限,“我們在用戶注冊條例中明確提到了不允許12歲以下小孩使用單車,而目前,在實名認證的階段就會被后臺自動識別。”VlR四川教育在線

引導:共享單車將走進小學校園 倡導安全出行VlR四川教育在線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由于部分家長安全意識的缺失,孩子利用父母賬號租用共享單車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那針對這樣的情況,共享單車企業(yè)和交管部門接下來都會進行怎樣的規(guī)范呢?VlR四川教育在線

Bluegogo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的運營人員平時在處理車輛或者調度時,會特別注意有沒有12歲以下小孩使用單車,同時我們志愿者組織的成員也會隨時對這樣的情況進行勸導。”此外,該負責人還告訴記者,Bluegogo正在考慮使用app內彈窗以及聯合有關部門進行倡導。VlR四川教育在線

摩拜單車負責人表示,為了規(guī)范市民的使用情況,公司近期已在各大平臺發(fā)布了《致廣大用戶、市民的文明騎行倡議書》,提出文明騎車要做到“七不要”,其中第一條就指出“不要在未滿12歲前騎車上路,不將共享單車借給12歲以下的兒童使用”。VlR四川教育在線

永安行負責人則告訴記者,為了提高兒童安全出行的意識,他們計劃在下一步與成都各大小學開展合作,向學生們宣傳未滿12歲騎車上路的危害,讓他們樹立安全意識,避免不必要的傷害。該負責人也告訴記者,之前永安行的一代單車曾經出現過被小孩破壞鎖的現象,針對這樣的情況,永安行正在對一代單車進行回收,并積極推廣不能被破壞鎖的二代單車。VlR四川教育在線

交警:12歲以下孩子騎車引發(fā)事故 監(jiān)護人需承擔法律責任VlR四川教育在線

成都交警一分局民警鄒平告訴記者,在平時的工作中,他也曾遇到過12歲以下的孩子騎自行車上路的情況。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周歲,“民警遇到這種情況,都會進行勸阻,并對孩子和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VlR四川教育在線

鄒平說,共享單車的外觀、顏色等比較好看,頗受孩子的歡迎,因此不少家長將共享單車拿給孩子使用。“家長這樣的行為,忽略了孩子的安全。此外,未滿12歲的兒童騎自行車引發(fā)交通事故,其監(jiān)護人需承擔法律責任。”鄒平提醒各位家長,為了孩子的安全,請不要讓12歲以下的孩子使用共享單車。VlR四川教育在線

律師:成年人幫助12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 成年人、監(jiān)護人均要承擔責任VlR四川教育在線

四川華楚律師事務所謝紛富律師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VlR四川教育在線

謝紛富認為,若共享單車運營商允許12周歲以下兒童注冊使用共享單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兒童本人或第三人受傷的,共享單車的運營商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若共享單車運營商在用戶注冊時,明確限制12周歲以下兒童進行注冊,但未滿12歲的兒童擅自開鎖并使用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小孩的法定監(jiān)護人因未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謝紛富解釋說:“若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擅自開鎖使用共享單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共享單車在此時可視為被盜,共享單車公司將沒有責任,”VlR四川教育在線

此外,若未滿12歲兒童擅自開鎖使用造成共享單車發(fā)生損壞,法定監(jiān)護人同樣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成年人幫助未滿12歲的兒童開啟使用共享單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成年人應當對兒童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若成年人非小孩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小孩的法定監(jiān)護人同樣也應承擔一定責任。VlR四川教育在線

謝紛富建議,共享單車運營商應采取不在12歲以下兒童密集區(qū)域(如學校)投放共享單車,交管部門加強巡查執(zhí)法,家長學校加強安全教育等措施。協(xié)調配合,共同嚴禁12周歲以下孩子騎行共享單車。VlR四川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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