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9日,剛年滿14周歲的小鄭(化名)使用母親黃某(化名)的賬戶掃碼租賃使用共享電單車騎行上路,不料撞到騎行電動車的熊某(化名),造成熊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熊某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鄭負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后熊某傷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因索賠未果,熊某將小鄭訴至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小鄭及其父母、共享電單車的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認為,用戶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時需要注冊驗證,與平臺線上簽訂《共享電單車用戶租賃服務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賬號僅限用戶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戶應為16周歲以上且身體健康的人士等,這些條款均以加粗形式進行特別提醒。小鄭未滿16周歲,不符合電動車騎行年齡,其是借用母親黃某賬戶掃碼租賃,因此小鄭不是合法的駕駛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沒有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因小鄭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熊某經濟損失187017.83元,駁回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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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孩子,騎共享電動車,撞人致十級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