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珠海。法院公開一起案例:畢業(yè)生小高通過某公司面試后收到錄用通知書,人力資源部同事口頭告知小高的基本工資為7000元,另有提成。小高當即接受錄用,同意月底前報到,并迅速拒絕了其他公司發(fā)出的offer。9天后,小高卻被通知取消錄用,原因是銷售能力不足,老板沒簽批。多番溝通無果,小高起訴該公司,要求賠償兩個月工資的預期利益損失、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5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小高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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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珠海,公司毀約